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相关单位须取得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保管、使用、转移、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2.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辐射设施和放射源。放射源储存库应设双门双控,并有安全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辐照设施设备和3类以上射线装置具有能正常工作的安全联锁装置和报警装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
3.辐射工作人员需具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4年复训1次),辐射工作人员按时参加放射性职业体检(2年1次),有健康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场所需佩戴个人剂量计。
4.辐射工作场所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水、防射线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措施;场所的入口处必须设置警告标识牌和工作指示灯,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接近;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存放场所也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牌;
5.各类放射性装置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辐射工作场所须做好日常的辐射监测和记录,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须佩戴个人剂量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6.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须按规定进行处置或送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装到其他废物中;含放射源或可生产放射性的设备,需报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由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退役处置。
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
(本制度于2019年10月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