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资质
1.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建设前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报备。其中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BSL-1/ ABSL-1、BSL-2/ ABSL-2 实验室由学校建设后报政府卫生或农业部门备案。
2. 在规定等级实验室中开展涉及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
开展未经灭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一类、二类)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中进行;开展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三类、四类),或经灭活的高致病性感染性材料的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1/ ABSL-1、BSL-2/ ABSL-2或以上等级实验室中进行。
二、场所与设施
1.实验室安全防范设施达到相应生物安全实验室要求,各区域分布合理、气压正常。BSL-2/ABSL-2及以上安全等级实验室须设门禁管理和准入制度;储存病原微生物的场所或储柜配备防盗设施,并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2. 配有符合相应要求的生物安全设施。
配有II级生物安全柜,定期进行检测;B型生物安全柜需有正常通风系统;配有压力蒸汽灭菌器,并定期监测灭菌效果,有安全操作规程上墙;配备消防设施、应急供电(至少延时半小时),应急淋浴及洗眼装置;传递窗功能正常、内部不存放物品;安装有防虫纱窗、入口处有挡鼠板。
三、病原微生物采购与保管
1.采购或自行分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须办理相应申请和报批手续。 ,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和运输需按规定报卫生和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相应的运输包装要求包装后转移和运输。
2.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在带锁冰箱或柜子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有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实验使用、销毁的记录。
四、人员管理
1.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证书。
2.制定相应的人员准入制度,外来人员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需经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关的教育培训、安全防控措施;出现感冒发热等症状时,不得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
五、操作与管理
1.制定并采用生物安全手册,有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标准操作规范。
2.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BSL-2 /ABSL-2及以上等级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应有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包括病原微生物及感染材料溢出和意外事故的书面操作程序。
3.实验操作合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实验操作;安全操作高速离心机,小心防止离心管破损或盖子破损造成溢出或气溶胶散发;有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记录;必须有个人防护措施。
4.禁止戴实验防护手套操作设施设备(包括仪器、冰箱、电脑、电话、开关、门窗、柜子抽屉等)。
六、实验动物安全
1.实验动物的购买、饲养、解剖等须符合相关规定。饲养实验动物的场所应有资质证书;实验动物需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买,有合格证明;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解剖实验动物时,必须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2.动物实验按相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保障动物权益。
七、生物实验废物处置
1. 生化废弃物的处置应有专用集中场所。学校与有资质的单位签约处置生化废弃物,有交接记录;动物实验结束后,经必要的灭菌、灭活处理;配备生化实验废弃物垃圾桶(一般内置黄色塑料袋),有标签;学校有统一的生化实验废弃物标签。
2. 生化废弃物的处置应满足特殊要求。生物实验产生的EB胶毒性强,需集中存放、贴好化学废弃物标签,及时送到收集点;刀片、移液枪头等尖锐物应使用利器盒盛放,送储时再装入黄色塑料袋,贴好标签;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废弃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处理;生化实验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桶,生活垃圾不得混入生化实验垃圾桶。
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
(本制度于2019年10月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