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总体指导方针,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强化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从源头控制安全风险,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医科大学教学、科研相关单位所属的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开展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
第三条 凡新增实验项目、新增风险的现有实验项目,均应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院、系、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是学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职能部门,负责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审核与监督。
第七条 教务处、科技处是相应教学科研活动涉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应实验项目提出风险评估要求并进行审核。
第八条 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落实项目安全准入管理。
第十条 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章 评 估 内 容
第十一条 依据涉及的危险源特性,可将实验项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特种设备类、机电类、其他类等。
(一)化学类安全风险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等,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
(二)生物类安全风险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等,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
(三)辐射类安全风险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如X光机)。
(四)特种设备类安全风险涉及压力容器(含气瓶)等,主要危险源为该类设备自身,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
(五)机电类安全风险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主要危险源为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
(六)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安全风险均归属为其他类,主要危险源为用水用电等不安全因素引发的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与风险评估、安全责任制等是否落实。
(二)实验项目中所涉危险源种类、数量、特性及安全与应急措施。
(三)实验室设施设备、防护装置、人员技能、周边环境等是否满足安全与应急措施的要求。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流程
(一)实验项目负责人向实验室(或教研室)提出评估申请,实验室(或教研室)批准后报二级单位。
(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由二级单位组织进行,邀请三到五名相关领域专家,根据项目情况和实验室条件,参照《大连医科大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对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提出评估意见。原则上,须在接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
(三)二级单位评估后,科技项目报科技处审核,教学项目报教务处审核。原则上,须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归口单位审核通过后报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备案。对涉及重大风险隐患的实验项目,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将组织复评。
第五章 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 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方可开展实验。
第十五条 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应进行整改,直至评估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实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将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于2023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