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学校的仪器设备、实验器材的管理,使之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赔偿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赔偿范围。
因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造成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损坏者。
人为的损坏仪器设备、实验器材者。
遗失仪器设备、实验器材者。
每当实验完毕,实验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实验器材,发生损失或丢失情况者;或知情不报,隐匿实情者。
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擅自拆改仪器设备或挪做私用者。
由于实验室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实验器材被盗、失火、变质、受潮等。
由于实验室管理不善,对所属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没有明确分工管理而造成损失者。
第二条 赔偿标准
工作中由于不慎而造成一般损坏的按以下标准赔偿。
价值在800元以下的,赔偿原值的30%;
价值在800元至2000元的赔偿原值的20%;
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经调查后视情节酌情赔偿;
属第一条第2、3项的由肇事人按原价全部赔偿或赔偿质量、型号、数量相同的实物;属第一条其余款项的其损失费由实验室人员摊付。
第三条 缴款方式及账务处理
赔偿人从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财务处交款。
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按规定赔偿损失费后,经审批方可进行销账处理。
各单位不许截留赔偿款。
第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大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实验器材赔偿制度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