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为使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其使用率和效益,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单位是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科。日常维护及一般维修和管理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处将不定期的对各实验室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二条 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校准等制度。
第三条 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防尘、防震、防腐蚀、防潮、防磁、防静电等项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完整的维修纪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按台建立使用档案,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修纪录。
第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维修,各实验室解决不了的,到资产管理处填写申请维修单,写明故障现象,发生时间及原因等,由资产管理处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第六条 凡因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故障,实验室必须查清原因,并按《大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实验器材赔偿制度细则》的规定,如实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至资产管理处,并提出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无论何种仪器设备,由何单位维修的,实验室都要认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大型仪器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使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