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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文章 【发布时间: 2011-05-26】  【点击数: 】 【字号: 】 【我要打印


大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报废、回收及处理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勤俭办学,充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发挥其应有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各种经费来源所购置的仪器设备,都属学校固定资产,其报废工作应在大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置。

第三条 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工作,要各负其责,严把审核关。各部门对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本着勤俭办学、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慎重对待仪器设备的报废。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剂使用的不予报废,做到物尽其用。

第四条 报废仪器设备应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工作程序。使用部门在申请报废仪器设备时必须保证账、物相符,附件、配件、说明书等齐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自行拆卸、挪用、转借,更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与鉴定。

  1. 运行时对操作者安全无保障,且不能改造与完善的;

  2. 对环境造成较严重污染或公害,目前又无有效方法治理的;

  3. 属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且可以由相应的仪器设备替代的;

  4. 因事故、破坏或灾害造成的损坏,不能修复或虽可修复但维修费用过高的;

  5. 整机或主要零部件因被盗丢失,经侦察或寻找确无下落,并且已按有关规定经过处理的;

  6. 仪器设备超过使用年限,严重老化,性能明显落后,无使用和再利用价值的;

  7. 使用时间过长,零部件严重磨损,精度降低,又购买不到维修件,零部件虽可定做,但费用过高的;

  8. 仪器设备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质量低劣,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等活动要求的最低标准的;

  9. 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性报废的;

  10. 其它情况。

第六条 凡属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带设备编号)到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科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后,按《大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废工作流程》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

大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废工作领导机构

一、固定资产报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唐建武

副组长:靳媛 赵杰

成员:李秀华 王希美 徐萍 张勇 戴立新 刘亚奇 邹本俊

二、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编辑:王建梅 作者:王君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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