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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文章 【发布时间: 2011-05-26】  【点击数: 】 【字号: 】 【我要打印


大连医科大学资产清查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资产的清查是高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环节,是做好学校资产增值保值,提高资产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管理好我校资产,根据《大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条例》及《大连医科大学家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产清查是通过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地盘点,将一定时点的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相核对,借以查明账、物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第三条 资产清查的基本原则:开展资产清查应坚持“精心组织、充分准备、统一部署、限定时间、认真彻底”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资产管理系统提供的资产账、表等基础数据,实现对账、物的全面核查。

第四条 资产清查的目的:通过定期的清产核资,摸清学校资产状况,界定资产所有权,核实学校资产占有量,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资产清查的范围:学校各院、部(系)、直属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等使用管理的全部资产。

第六条 资产清查的内容:资产的帐、卡、物相符,资产的现状,仪器设备的配置,资产档案资料的完整。

第七条 资产清查的方法及时间:每年末对资产的清查实行自查、抽查和全面清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八条 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工作安排,由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由学校主管领导、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各使用部门负责人、有关方面技术人员组成。

第九条 资产清查的要求:资产管理处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下发至各部门;各部门按清查方案要求,保质保量的做好自查,自查完毕后向学校资产清查小组申请验收。

在清查过程中,对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各部门要如实填报,并附分析说明,落实赔偿等责任,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报学校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能作调账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王建梅 作者:王君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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