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校本部及第一、二临床学院,为了有利于科研和教学事业的发展而需进口的设备(或其他用品),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 校本部及第一、二临床学院,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进口设备(或其他用品),可以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申请免征关税。第一、二临床学院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围内进行申报。
第三条 第一、二临床学院用于教学和科研的进口设备,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免税手续:
(一)在进口设备签署合同之前,要填写《进口免税设备登记表》(见附表),报学校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汇总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二)进口设备时若需要大连医科大学正式文件,第一、二临床学院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学校资产管理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各种手续。
(三)校本部及第一、二临床学院必须指定专人办理进口设备免税业务,并且要熟悉和掌握海关法以及关于进口设备免税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不允许移作它用,更不允许转让或出售,如出现上述情况,海关将依着有关法律条例进行处理,一切法律责任由各承办单位自负。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条例如有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