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大连医科大学资产清查暂行规定》,现结合学校实际,就2024年专项资产清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学校单价3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彻底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资产状况,有效管控总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
二、清查基准日
以2024年11月30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三、清查范围
1.学校本部各党政管理机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群团组织、教学科研机构和教学教辅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
2.此次资产清查范围为固定资产。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全校资产清查工作于2024年12月25日前完成,分为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12月9-11日)
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二)自查阶段(12月12日-12月18日)
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利用资产管理平台(通过校园门户-资产管理登录)对本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将清查结果录入相关系统,并打印、核实、签字,将清查结果上报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
(三)复查审核阶段(12月19-25日)
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实地复查、审核清查结果。
五、组织实施
各单位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为联络人。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工明确,落实到人,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克服困难,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2.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宣传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3.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弄虚作假,要真正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依法处理。
联系人、联系电话:刘 妤 86110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