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合理、有序的优化配置及共享资源,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仪器设备,包括各种经费来源所购置的仪器设备,都属学校固定资产,均纳入本制度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应先在校内进行调剂,并实行无偿调拨,由校内双方单位资产管理员同时到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科办理校内转移手续。
第四条 如调剂仪器设备的需求方属校外单位,除捐赠项目外,均实行有偿转让。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定价,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对外调拨手续,有偿转让所得经费统一上交学校财务部门。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均作调剂处理:
使用效率很低,长期闲置,累计停用三个月以上的仪器设备。
因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发生改变或者专业方向转变,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更新后退役不用的原有仪器设备。
使用年限较久、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标准尚能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
同种仪器设备,属重复购置,且平均利用率在 20% 以下者。
经效益评价后,分数达不到80分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未实现仪器设备开放、没有做到资源共享,经考核评估和仪器设备专家组论证认为需调剂的。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不定期的将可调剂仪器设备在校园网上公布,供有关单位查询选择,并根据需求部门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拨或转入手续。
第七条 经确认为调剂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填写《大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家具)调剂申请表》,经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并组织调剂,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