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科委《关于颁发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对我校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提高使用率、完好率及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是指高精度、高价值及贵重、稀缺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设备。
国家科委统管的23种仪器设备(见附表);
单价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万元)的仪器设备,或加上配套仪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五万元的仪器设备;
单价虽不是五万元的仪器设备,但属学校少有的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也属本范围。
第二条 大型设备的购置
购置大型设备,申请部门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专家及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后送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再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论证后,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购置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
(2)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
(3)安装使用场地,环境及设施条件。
(4)主机、配套设备、零配件及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
(5)选型及厂商论证。
(6)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对比报告。
(7)投资效益分析及风险预测。
购置大型设备,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要求统一招标采购。
第三条 验收、安装、调试工作
大型设备到货后,应立即组织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应有商检、海关人员参加),按合同和装箱单逐一核对零配件是否齐全,型号厂家是否相符,有无损坏或丢失。外观验收后,组织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但必须首先熟悉说明书及有关资料,需要由国内或国外厂商来校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在国内外技术人员未到校之前,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安装和调试。安装调试完毕,要写出书面报告,与调试记录一并存入仪器档案。
大型设备验收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不符、质量有问题时,应在货物到港(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
从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安装调试的,6个月内不能投入使用的,要追查原因,如系人为原因造成的,要追究责任者并给予处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
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入的大型设备,均属学校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大型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专管共用”原则的实施。
使用部门要指定有高级职称教师或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工作,对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上机使用。
拥有大型设备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注意事项,要有详细的使用记录(记录本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印制),资产管理处每年定期进行检查。
大型设备未经院(系)领导、资产管理处处长批准不许外借、不许私自拆改或分解使用。经验收后6个月内不投入使用的、长年使用率不高或管理不善的,经督促仍不改进者,将收回设备或调整使用。
大型设备对外服务,收费标准另定。
第五条 大型设备报损与报废
大型设备如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主管院(系)、资产管理处或安全保卫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到现场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连同当事部门的书面材料一并上报校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生故障的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安排维修。
确己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更新强制淘汰的大型设备,由使用部门填写《大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废申请单》,报资产资产管理处,经有关技术人员鉴定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报损、报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大连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